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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法院“支招”妇女婚内自我保护

作者:Admin  来源:本站整理  发布时间:2019-03-08 03:17:36

  法院“支招”妇女婚内自我保护:应对共同财产、债务及家庭暴力

  中新网重庆3月7日电 (记者 刘贤)被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?被家庭暴力?夫妻关系存续期间“被欠债”?妇女节来临前夕,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,给妇女提供婚内“自我保护攻略”,应对上述难题。

  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

  重庆市大足区的何某(女)与肖某于2014年结婚,婚后购买客车一辆以肖某名义挂靠在第三人名下进行实际经营。后两人因感情不和,肖某提出离婚诉讼,在此期间,肖某擅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车辆进行了出售,获得价款7.2万元,并称用所得款项偿还了购车所欠借款。对肖某的卖车行为,何某并不知情。由于与肖某协调分割财产事宜无果,何某起诉至法院,要求分割案涉车辆。

  此案中,原、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客车,在双方并无夫妻财产约定之情形下,包括该车出售变卖之款项,均应属于原、被告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。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理权。被告肖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之行为,已突破了夫妻日常生活家事代理之限度,损害了原告何某的合法权益。鉴于被告肖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,法院酌定被告肖某支付原告何某应分割的车辆价款4万元。

  法律禁止任何理由的家庭暴力

  重庆市潼南区陈某(女)、廖某婚后因工作性质长期分居,影响了夫妻感情。后在共同生活期间,廖某多次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,并发短信威胁、辱骂陈某及其父母。陈某多次报警,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。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,禁止廖某对陈某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、威胁、恐吓。在人身保护裁定作出后,廖某再次将陈某打伤。后陈某向法院提出请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,并请求法院依法对孩子的抚养权、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。

  本案中,廖某多次向陈某实施家庭暴力,并在潼南区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后,仍然对陈某实施暴力。其暴力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,故法院对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。廖某辩称向陈某实施暴力系因陈某出轨,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。另外,即便廖某所述属实,但因公民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,法律禁止任何理由和原因的家庭暴力,廖某的抗辩不能成立。

  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

  重庆市合川区杨某与肖某(女)原系夫妻。经法院判决离婚后,肖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杨某提出反诉请求,要求确认夫妻共同债务727600元,并由肖某承担363800元。

  合川区法院审理认为,杨某不能证明所借款有肖某共同签字或者肖某事后追认,也不能证明借款用途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,对其主张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意见不予采信。以此为标准,在对杨某陈述的债务情况逐一审查后,一审法院仅确认杨某向杨某某借款10万元为肖某、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,肖某对此应负担二分之一。

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,杨某主张的部分借款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但是借条上有的只有杨某一人签字,并无肖某签字,肖某亦不予追认,无证据证明杨某、肖某有共同举债的合意。而且,杨某对部分借款均未能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。遂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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